1、治安+保险
险种1:家庭财产盗抢损失补偿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居民住宅内发生盗窃案件:现金、金银首饰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户人民币1000元;电动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户每年500元。特别约定:(1)发生盗抢、盗窃案件均需公安局受理立案。(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造成保险保障对象的财物损失,保险人在赔偿额度内享有追偿的权利。公安局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
险种2: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故意伤害、殴打他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自案发之日起,经公安机关查证,并依法受案、立案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方案在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及财物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保险人已赔付的案件,保险人依法对抢劫、抢夺、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责任方在已支付的赔偿额度内享有追偿的权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险种3:交通事故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需要启动救助时,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险种4: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险种5: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救助+保险
险种6:突发事件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发生因暴恐事件、骚乱、恶意破坏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案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险种7:乡村建设意外伤害事故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参与政府(含村委)出资或补助的乡村建设项目、自建房建设的施工人员和因政府出资的乡村项目建设项目、自建房建设导致的第三方人员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死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致使家庭生活陷入贫困,经政法委认定同意启动救助的,保险人依据政府救助的金额在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在补偿限额内享有依法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险种8:水库公众责任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本市纳入水库管理部门管理的公益性、经营性水库均在保险范围内(附全市46座水库清单);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投保清单内的水库游泳溺亡、不慎跌落溺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险种9:高空坠物责任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执法+保险
险种10:政法干部及平安建设工作人员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辖区内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干部职工及辅助人员和基层一线平安建设工作人员(以县级党委政法委认定为准)(具体人员认定以本合同附件名单为准〕,在从事维稳相关工作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政法干部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政府部门)承担抚恤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助。